
企业名称:福安市宏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处罚名称:福安市宏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罐体、配电房、空压机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企业新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未开展、安全培训档案未建立、企业厂房安全设施“三同时”未落实案 处罚事由:未在罐体、配电房、空压机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企业新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未开展、安全培训档案未建立、企业厂房安全设施“三同时”未落实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办法》的第三十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5.6万元 处罚文书号:(宁)应急罚〔2020〕工-13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宁德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