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0日15时25分许,位于宁德福安市城北冠后路华鸿园10号楼202号2层的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了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汗蒸房,烧损部分装修、美容美发器材及用品等,造成3名人员死亡,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255880元。
事故发生后,省安委会对本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按照市政府批复、各有关单位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根据市安办《宁德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方案》要求,检查评估组于5月24日前往福安市开展现场评估检查。福安市政府召集市政府办、公安局、应急局、纪委监委、商务局、消防救援大队、城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加了座谈会。会上,检查评估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审查,查阅了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和相关文书,座谈问询了相关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整改工作开展情况,现场查看了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王**,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法定代表人。
处理建议:建议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处理落实情况:2019年8月11日,王**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8月12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18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10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年有期徒刑。
2.李**,汗蒸房施工及材料提供人。
处理建议:建议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处理落实情况:2020年4月29日,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犯罪嫌疑人李**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年有期徒刑。
3.陈**,广州市格莉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
处理建议:建议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处理落实情况:经福安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现无证据证明陈**涉嫌犯罪。
(二)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
1.刘**,福安市城北街道冠杭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消防安全网格员。
处理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市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侦查。
处理落实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城北街道工作委员会延长其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一年。9月20日,城北街道工作委员会作出延长刘**同志党员预备期一年的批复。
2.邱**,福安市城北街道冠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处理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市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侦查。
处理落实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决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生效。
3.蔡**,福安市城北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处理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市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侦查。
处理落实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决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生效。
4.陈**,福安市公安局海防大队二级警长。
处理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福安市市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侦查。
处理落实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处分决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生效。
5.周*,周宁县消防教救援大队狮城中队中队长。
处理建议:因涉及消防系统问题线索,非福安市纪委监委受理范围,相关问题线索已转交宁德市纪委案管室处置。
处理落实情况: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应急〔2020〕90号)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处分决定自2020年12月8日起生效。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
处理建议:由福安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7月28日,对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因经济困难申请延期缴纳行政处罚款,福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同意其申请要求。10月13日,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缴纳行政处罚款伍拾万元整。
(二)广州市格莉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福安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经福安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取证,广州市格莉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8·10”事故中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福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审委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广州市格莉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处理建议:由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处理落实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履职不到位进行全市通报,并责令城北街道办事处主任兰**作出书面检查。并于当日印发《关于城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冠杭社区居委会和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的通报》(安纪通〔2020〕6号)。
(四)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处理建议:由福安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处理落实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福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不够到位问题进行全市通报,并责令城北派出所所长陈*作出书面检查。并于当日印发《关于城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冠杭社区居委会和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的通报》(安纪通〔2020〕6号)。
(五)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理建议:因涉及消防系统问题线索,非福安市纪委监委受理范围,相关问题线索已转交宁德市纪委案管室处置。
处理落实情况: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对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监督执法方面存在监督不够到位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书面检查。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福安市碧玉碧波美容美发店已停业。
五、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福安市及城北街道
一是召开福安市“8·10”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处理交办会议,要求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二是要求各开发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三是组织开展对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大型连锁企业、重点监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集中约谈活动,层层压实责任,从严从实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以消防宣传“五进”工作为抓手,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组织部门、乡镇、社区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社区宣传大使走进商场市场、“多合一”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娱乐场所、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养老院、老弱病残幼等弱势群体居住的自建房、施工工地等重点场所区域广泛传播消防安全知识,教授防灭火技能。
五是针对重点领域的十类场所火灾案例及防范措施,印制粘贴宣传挂图2000多张。依托微博、微信、LED显示屏、楼宇视频等,在重点时节大力发布、展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及提示标语,利用短信平台每月发送5000条消防安全提示,以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形成群防群控合力。
(二)福安市安办
一是印发《关于落实福安市“8·10”较大火灾事故通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安安委办〔2020〕5号),将各项整改任务分解下达,要求各开发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原则,认真抓好问题整改,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二是由相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对消防安全开展联查联办、联合执法,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严格依法督促整改,对违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没有安全保障的公众聚集场所坚决予以停业整改,并将“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从大单位向小场所延伸、从重点场所向不放心领域延伸,对已经完成的开展“回头看”,扩大覆盖面,确保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火灾发生后,全市共检查宾馆、饭店、影剧院、放映厅、汗蒸、美容、足疗、卡拉OK等单位151家,发现火灾隐患132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32处,取缔关停8家,停用汗蒸房4间。
六、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福安市“8.10”较大火灾事故评估组
2021年5月31日